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76号
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57702704029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514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持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二科(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,联系电话:0532-83077927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514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514号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8月28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514号
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57702704029):
事由:根据税务稽查案件检查需要,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,提供下列材料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、第五十六条
通知内容:提供你单位与新泰市鸿宇木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相对应的合同、发票明细、抵扣明细、资金流水明细等相关证据资料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8月27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76号
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57702704029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514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持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二科(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,联系电话:0532-83077927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514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514号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8月28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514号
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857702704029):
事由:根据税务稽查案件检查需要,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,提供下列材料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、第五十六条
通知内容:提供你单位与新泰市鸿宇木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相对应的合同、发票明细、抵扣明细、资金流水明细等相关证据资料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8月27日